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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建〔2012〕1号
根据上海市建交委、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763号文),扎实有效地开展本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项目底数清。通过自查弄清我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数量情况,查清存在问题,找出问题原因。
(二)整改措施实。针对自查及全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改效果佳。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搞好整改,确保整改取得明显效果。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
(二)检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1、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
2、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
3、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
4、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
5、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
6、整改状况。存在安全质量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
四、组织领导
区成立专项整治协调推进小组,由区建交委牵头,区房管局、区商务委、区经委、区国资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发改委(墙体办)等部门参加,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五、工作职责
专项整治协调推进小组主要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筹划、协调、推进和总结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建交委: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工作筹划、协调、推进,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资料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区房管局: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协同部门。主要配合区建交委做好整治工作的筹划、协调、推进。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既有住房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三)区商务委:主要负责指导督促业主以及相关物业公司做好既有商业用房(包括商场、超市、办公楼宇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四)区经委:主要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公司企业做好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五)区国资委:主要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六)区教育局: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做好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七)区卫生局:主要负责指导督促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八)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九)区发改委(墙体办):主要负责本辖区玻璃幕墙建筑建设中使用材料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汇总工作。
六、专项检查整治的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整治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月20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开展自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涉及多家产权单位的,可委托一家产权单位或聘用的楼宇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交付使用未满三年的玻璃幕墙建筑,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幕墙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
自查后,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和《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
产权单位未开展玻璃幕墙自查的,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整改阶段(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2月20日)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和《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进行限期整改,并在2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照“谁施工谁维修”的方式进行,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由于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工作,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区建设交通委及安质监站提供技术指导,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应由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评审后实施,实施整改的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
3、全面检查阶段(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3月31日)。
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玻璃幕墙建筑整改的情况开展巡查。重点检查自查、整改阶段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核查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整改覆盖率。
巡查中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整改不力的,或经多次督促仍不予整改的产权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依法强制采取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直至依法采取限制使用的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专项整治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具体推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管辖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检查整治。
(二)落实责任。产权单位是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玻璃幕墙建筑检查工作,对自查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限期彻底整改,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产权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监督。各部门要从维护城市公共安全高度,提高认识,重视既有玻璃幕墙检查整治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细化目标,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督促产权人按期进行自查整改,切实将检查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认真汇总。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相关部门对开展自查、检查的资料按要求进行认真的汇总整理,填写《上海市既有玻璃建筑调查与自查整改情况汇总表》,并认真核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
各相关单位建立的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请在2012年1月10前报专项整治办公室,以便于联系协调沟通。联络员:冯狄菲;联系电话(传真):56174040;电子信箱:(OA网);联系地址:泰和路245弄1号楼203室)。
附件:
1、宝山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协调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
3、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
4、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与自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